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聲字第2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聲字第24號
- 聲請人
- 吉風空壓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百成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以桃園南門郵局000102號存證信函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 183號聲請提存物返還事件,於民國99年 2月3 日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權利行使期間21天,惟該存證信函遭退回,依其公司設立之地址是台北市大同區○○○路 ○段83巷10號無誤。惟因遷徙不明致遭退件,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公司及法定代理人遷移查無此人,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業據提出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存證信函、中華郵政郵件查詢表及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相對人公司登記資料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本公司與台端前因假扣押事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3年度存 字第2658號提存書,提存擔保新台幣十五萬元,由於本案業經台 灣士林法院(98年度裁全聲字第 370號)撤回假扣押裁定且於97 年 1月20日確定,並已撤回假扣押強制執行,故,全案均已撤回 。台端為受擔保之利益人,如因此受有損害,請於文到21日之期 間內,對擔保金主張行使權利;逾期不行使,本人即向法院聲請 發還上述擔保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