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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聲字第46號

聲請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蘇嫊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聲字第46號

聲請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長影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即呂揀
相對人
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長影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對人乙○即呂揀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長影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乙○即呂揀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1 聲請人與相對人三人間因清償債務假扣押事件,本案訴訟聲請人勝訴確定,起訴前相對人清償部分欠款,致判決金額少於假扣押金額。2 聲請人於民國98年8 月4 日以北投實踐郵局第384 號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因相對人送達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公示送達等語。

二、本院的判斷:

1、相對人長影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乙○即呂揀部分:1 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2 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長影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乙○即呂揀送達處所不明,而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業據提出信函、退件信封、相對人長影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相對人乙○即呂揀戶籍謄本等為證,而相對人乙○即呂揀位於雲林縣口湖鄉頂湖村頂湖58號住所,經警方依址查訪結果相對人乙○即呂揀未居住該址乙節,亦有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99年8 月10日雲警港偵字第0990008783號函文在卷可憑。3 聲請人對相對人長影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乙○即呂揀聲請公示送達,核與前開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2、相對人丙○○部分:1 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又依民法第97條規定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始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之通知。2 相對人丙○○的住址為台北市○○區○○路266 巷3 弄9號2 樓,有相對人丙○○戶籍謄本在卷可佐,與聲請人寄發存證信函的處所台北市○○○路○段1 巷3 弄21號並不相同,況聲請人依台北市○○○路上址對相對人丙○○送達,該存證信函亦經第三人代為收受,有郵政收件回執在卷可佐,本件實難認定相對人丙○○有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3 關於相對人丙○○部分,與公示送達聲請要件不符,不能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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