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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訴字第3號

返還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鄭勤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訴字第3號

原告
南方水岸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旻祐
送達代收人
邱彥雯
訴訟代理人
楊久弘律師
複代理人
楊欣潔
複代理人
余欽博律師
參加人
賞欣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密治
訴訟代理人
周加渝
被告
吳志誠即雅羅藝軒
被告
黃月霞即一品鮮
被告
曹 玄即哇莎韓國現.
被告
韋永濤即石洞個性飾品專賣店
被告
王文德即W
被告
金湯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中全
法定代理人
前列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兆瑛律師
被告
陳洛琳即創作無極限.
被告
水心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偉彥
被告
李志立即晟宏帕斯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二萬二千四百七十三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 俊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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