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調字第17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調字第177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辰盈服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美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事務所所在地設於台北市中山區○○○路○ 段20巷15號1 樓,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件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405 條第3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