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調字第1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01 日
  • 法官
    蔡文育
  • 法定代理人
    顏美滿

  • 原告
    甲○○
  • 被告
    辰盈服飾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調字第177號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辰盈服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美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事務所所在地設於台北市中山區○○○路○ 段20巷 15號1 樓,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件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405 條第3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張毓絹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調字第17…」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