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新市簡易庭100年度新秩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01 日
  • 法官
    彭振湘

  • 當事人
    臺南市警察局善化分局陳姵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新秩字第18號移送機關  臺南市警察局善化分局 被移送人  陳姵彤  女 41.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0 年7月14日以南市警善偵字第100001140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姵彤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罰鍰新臺幣5000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0年6月30日16時10分許。 (二)地點:臺南市新市區大營里大營131-2號(芳芳美容坊) 。 (三)行為:意圖得利與男子姦淫,以每次新台幣1500元為代價。 二、上揭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證人盧怡仁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現場照片8幀。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劉瑞泰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新市簡易庭100年度新秩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