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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100年度新秩字第18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彭振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新秩字第18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警察局善化分局

被移送人  陳姵彤  女 41.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0

年7月14日以南市警善偵字第100001140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姵彤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罰鍰新臺幣5000元。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0年6月30日16時10分許。

(二)地點:臺南市新市區大營里大營131-2號(芳芳美容坊)。

(三)行為:意圖得利與男子姦淫,以每次新台幣1500元為代價。

二、上揭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證人盧怡仁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現場照片8幀。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法 官 彭振湘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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