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0年度新秩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0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新秩字第18號移送機關 臺南市警察局善化分局 被移送人 陳姵彤 女 41.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0 年7月14日以南市警善偵字第100001140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姵彤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罰鍰新臺幣5000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0年6月30日16時10分許。 (二)地點:臺南市新市區大營里大營131-2號(芳芳美容坊) 。 (三)行為:意圖得利與男子姦淫,以每次新台幣1500元為代價。 二、上揭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證人盧怡仁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現場照片8幀。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劉瑞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