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100年度新秩字第1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新秩字第18號
- 移送機關
- 臺南市警察局善化分局
被移送人 陳姵彤 女 41.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0
年7月14日以南市警善偵字第100001140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姵彤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罰鍰新臺幣5000元。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0年6月30日16時10分許。
(二)地點:臺南市新市區大營里大營131-2號(芳芳美容坊)。
(三)行為:意圖得利與男子姦淫,以每次新台幣1500元為代價。
二、上揭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證人盧怡仁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現場照片8幀。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