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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九十年度新交簡字第七六二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林淑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新交簡字第七六二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二四八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並補述:甲○○曾於八十八年間因飲酒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判處罰金新臺幣三萬元(未構成累犯),仍不知悔改。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甲○○於警訊中之自白;⑵酒精濃度測定值、測試觀察記錄表各一紙;⑶台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一紙附卷可稽,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   日

法 官 林 淑 婷

                    書記官 馬 愛 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市簡易庭九十年度新交簡字第七六二號於民國 91 年 0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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