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九十年度新交簡字第七六二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新交簡字第七六二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二四八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並補述:甲○○曾於八十八年間因飲酒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判處罰金新臺幣三萬元(未構成累犯),仍不知悔改。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甲○○於警訊中之自白;⑵酒精濃度測定值、測試觀察記錄表各一紙;⑶台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一紙附卷可稽,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