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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三八二號

違反就業服務法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三八二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崇實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秋明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六六四、一三二四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崇實人力仲介有限公司法人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意圖營利而違反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之規定,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甲○○共同意圖營利而違反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之規定,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叄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前開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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