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三八二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三八二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崇實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張秋明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六六四、一三二四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崇實人力仲介有限公司法人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意圖營利而違反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之規定,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甲○○共同意圖營利而違反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之規定,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叄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前開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