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新簡附民字第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附帶民事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吳森豐、童來好、鄭彩鳳
- 法定代理人丙○○
- 原告甲○○
- 被告乙○○、丙○○即翔安企業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新簡附民字第九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律師 黃俊達律師 莊信泰律師 被 告 乙○○ 百仕翔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丙○○即翔安企業社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森 豐 法 官 童 來 好 法 官 鄭 彩 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馬 愛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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