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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新簡附民字第九號

附帶民事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吳森豐童來好鄭彩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新簡附民字第九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俊達律師
訴訟代理人
莊信泰律師
被告
乙○○
被告
百仕翔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丙○○即翔安企業社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馬 愛 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 森 豐

   法  官  童 來 好

                      法  官  鄭 彩 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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