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新簡字第五七五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新簡字第五七五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 偵字第號),本院判決如左: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白自⑵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