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新市簡易庭97年度新秩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8 日
  • 法官
    王國忠
  • 法定代理人
    張芳榮

  • 當事人
    臺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定         97年度新秩字第10號移送機關  臺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 法定代理人 張芳榮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7年02月05日以97年度南縣永警偵字第097000140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公共遊樂場所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處罰鍰新台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97年01月05日1時25分許。 ⑵地點:台南縣永康市○○路430號福盈企業社(NET網路休閒會館)。 ⑶行為:公共遊樂場所之管理人,縱容少年朱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情節重大。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甲○○於警詢時之自白。 ⑵證人即少年朱00之證言。 ⑶經警察當場查獲,製有臨檢紀錄表在卷足憑。 三、本審酌被移送人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破壞社會秩序之之程度等一切情狀,應處罰鍰新台幣5,000元。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7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8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5起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南縣新市鄉○○路12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8  日書記官 王冬荷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新市簡易庭97年度新秩字第10…」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