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9年度新秩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裁定 99年度新秩字第28號移送機關 臺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9年7月1日以99年度南縣永警偵字第099001386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公共遊樂場所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處罰鍰新台幣陸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99年5月9日上午0時30分許。 ⑵地點:台南縣永康市○○路210號(巨富商行)。 ⑶行為:公共遊樂場所之管理人,縱容少年廖00(民國84年8月25日生)、陳00(85年1月18日生)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情節重大。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甲○○於警詢時之自白。 ⑵證人即少年廖00、陳00之證言。 ⑶經警察當場查獲,有臨檢紀錄表及現場相片足稽。 三、本審酌被移送人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破壞社會秩序之之程度等一切情狀,應處罰鍰新台幣6,000元。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7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王冬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