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0年度新小字第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25 日
- 法官彭振湘
- 當事人天闊三期光電別墅管理委員會、林欣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新小字第163號原 告 天闊三期光電別墅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慧敏 訴訟代理人 王業哲 送達代收人 鉅翼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林欣怡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5月18日上午11時38分,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彭振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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