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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100年度新救字第2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彭振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新救字第2號

聲請人
許崇德
相對人
億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財政部國稅局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本院100年度救字第6號裁定等影本各1份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法 官 彭振湘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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