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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100年度新救字第10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曾鴻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新救字第10號

聲請人
許瑞麟

上列聲請人因與巨東儲業有限公司、奇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非法解僱期間之工資暨職災損害賠償慰撫金、醫療費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之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另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於民國100年2月4日於奇美電子加班時因工廠環境設備不良及人事主管指導不當,致生職災災害,支出醫療費用及後續醫療費用之出,及於同年2月底經非法解僱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業據提出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收據、診斷證明書及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勞工保險局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南區勞動檢查所書函為憑,並查聲請人99年度財產僅有8900元之收入,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按。

三、本件聲請人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台南市○市區○○路12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法 官 曾鴻銘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葉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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