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0年度新簡字第2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30 日
- 法官彭振湘
- 法定代理人韓蔚廷、鄭士民
- 原告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昌泰綜合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新簡字第215號原 告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林泳宏 送達代收人 陳泰元 被 告 昌泰綜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士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8月17日上午11時29分,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3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彭振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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