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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100年度新簡字第21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彭振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新簡字第215號

原告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林泳宏
送達代收人
陳泰元
被告
昌泰綜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士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8月17日上午11時29分,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30 日

法 官 彭振湘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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