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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簡易庭100年度新簡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21 日
  • 法官
    彭振湘
  • 法定代理人
    方育連、鄭智文

  • 原告
    慶茂大樓管理委員會汪茂鏗
  • 被告
    立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新簡字第40號原   告 慶茂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方育連 代 理 人 汪茂鏗 送達代收人 匡啟新 被   告 立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智文 代 理 人 莊美貴律師 複代理人  池美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損害額及損害之照片,本件應鑑定損害之原因及金額,故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法 官 彭振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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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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