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0年度新簡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21 日
- 法官彭振湘
- 法定代理人方育連、鄭智文
- 原告慶茂大樓管理委員會、汪茂鏗
- 被告立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新簡字第40號原 告 慶茂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方育連 代 理 人 汪茂鏗 送達代收人 匡啟新 被 告 立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智文 代 理 人 莊美貴律師 複代理人 池美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損害額及損害之照片,本件應鑑定損害之原因及金額,故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法 官 彭振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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