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100年度新訴字第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新訴字第5號
- 原告
- 許崇德
- 被告
- 億邦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 黃明祥
- 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 黃進南
- 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 黃陳錦雲
- 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 黃明忠
- 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 黃麗雪
- 被告
- 黃進南
黃陳錦雲
黃明忠
黃麗雪
上列原告與被告億邦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億邦有限公司等給付票款,原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之簡易訴訟,嗣原告於民國100年7月22日本院言詞辯論時,變更請求給付貨款,而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516000元,已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第2項簡易訴訟之範圍,依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司法院訂須之「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87條第1項之規定,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