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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100年度新訴字第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彭振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新訴字第5號

原告
許崇德
被告
億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黃明祥
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黃進南
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黃陳錦雲
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黃明忠
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黃麗雪
被告
黃進南

      黃陳錦雲

      黃明忠

      黃麗雪

上列原告與被告億邦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億邦有限公司等給付票款,原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之簡易訴訟,嗣原告於民國100年7月22日本院言詞辯論時,變更請求給付貨款,而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516000元,已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第2項簡易訴訟之範圍,依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司法院訂須之「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87條第1項之規定,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法 官 彭振湘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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