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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新小字第435號

請求返還議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曾鴻銘

原告
朱貴蘭
被告
富晟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政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議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原告就被告101年12月25日答辯狀以書面表示意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法 官 曾鴻銘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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