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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新簡字第38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曾鴻銘

上訴人
晨鑫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上訴人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周宛儀
上訴人
林森國
上訴人
姚文閩
被上訴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10日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20年6月28日送達該上訴人之共同送達代收人張耀天律師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新市區○○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法 官 曾鴻銘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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