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5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01年度新勞小字第6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曾鴻銘

原告
王小美
被告
冠冠塑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君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肆仟壹佰陸拾伍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零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㈠、本件原告起訴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5,000元,嗣於訴訟中減縮為34,165元,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之規定,又不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應予准許。

㈡、被告經合法送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下同)101年3月22日至被告公司任職,但至同年4月3日才加入勞健保,嗣被告於101年5月30日請員工休息2-3天,最後卻無任何消息,甚至5月份薪資共計新臺幣(下同)34165元也未支付,明細如下:

1、日薪:630元×31天=19530元。

2、加班費:110元×144.5小時=15895元。

3、伙食費:30元×21天=630元。

4、5月11、19、21日請假應予以扣除:630元×3天=1890元。

5、合計:34165元。

三、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肆仟壹佰陸拾伍元。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離職證明書、臺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臺南市政府勞工局函文、薪資袋封面影本、出勤表影本各乙份為證,並經本院調閱被告勞保投保資料核屬相符,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雇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又本件除原告支出第一審裁判費用1000元及公示送達費用1050元外,兩造並無其餘費用之支出,是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050元。又本判決係訴訟標的金額100000元以下之小額訴訟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法 官 曾鴻銘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瑞泰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新市簡易庭101年度新勞小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