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101年度新小字第30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新小字第304號
- 原告
-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伯峰
- 訴訟代理人
- 陳尚仁
- 被告
- 正興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吳順興
- 訴訟代理人
- 湯家茵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維修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新小字第304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維修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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