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1年度新小字第3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維修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新小字第304號原 告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峰 訴訟代理人 陳尚仁 被 告 正興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吳順興 訴訟代理人 湯家茵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維修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葉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