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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101年度新小字第304號

給付維修費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夏明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新小字第304號

原告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峰
訴訟代理人
陳尚仁
被告
正興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吳順興
訴訟代理人
湯家茵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維修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法 官 夏明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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