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1年度新小調字第1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車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23 日
- 法官曾鴻銘
- 法定代理人朱峰麟
- 原告大友國際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劉乃綺
- 被告鍾文祥即龍翔實業社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新小調字第153號聲 請 人 大友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峰麟 代 理 人 劉乃綺 相 對 人 鍾文祥即龍翔實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車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高雄市○○區○○街89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台南市○市區○○路12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葉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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