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新小調字第70號
- 聲請人
- 李宛如
- 相對人
- 吳錒鏢即政旺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政旺企業社之營業所在地係在嘉義市○○路564號1樓,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