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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新小調字第7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彭振湘

聲請人
李宛如
相對人
吳錒鏢即政旺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政旺企業社之營業所在地係在嘉義市○○路564號1樓,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法 官 彭振湘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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