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1年度新小調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0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新小調字第70號聲 請 人 李宛如 相 對 人 吳錒鏢即政旺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政旺企業社之營業所在地係在嘉義市○○路564號1樓,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劉瑞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