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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新簡字第104號

確定界址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曾鴻銘

原告
台灣杰士電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坊本亨
訴訟代理人
陳宏義律師
被告
台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
訴訟代理人
戴文停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另函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法 官 曾鴻銘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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