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新簡字第384號
- 上訴人
- 晨鑫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周宛儀
- 上訴人
- 林森國
- 上訴人
- 姚文閩
- 被上訴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10日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20年6月28日送達該上訴人之共同送達代收人張耀天律師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