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新小字第276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武雄
- 訴訟代理人
- 張世聰
- 被告
- 森琳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黃威憲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新小字第276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下午5時0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參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