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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新小字第27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曾鴻銘曾鴻銘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武雄
訴訟代理人
張世聰
被告
森琳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黃威憲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新小字第276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下午5時0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參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法   官 曾鴻銘

  書 記 官 劉瑞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劉瑞泰

法 官 曾鴻銘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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