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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新簡字第265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曾仁勇

原告
家家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政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志隆等4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900元。惟查。原告於本院民國102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先言詞擴張訴訟標的金額為3000萬元,嗣於102年12月2日又具狀表示僅擴張訴訟標的金額為1900萬元,依其具狀表示擴張後之訴訟標的金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9200元,原告至今僅繳納10900元,尚不足1683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瑞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市簡易庭102年度新簡字第265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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