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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102年度新簡字第375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夏明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新簡字第375號

原告
官田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靖發
被告
徐章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新市區」記載,應更正為「善化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法 官 夏明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孫鈴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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