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新簡字第265號
- 原告
- 家家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政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志隆等4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900元。惟查。原告於本院民國102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先言詞擴張訴訟標的金額為3000萬元,嗣於102年12月2日又具狀表示僅擴張訴訟標的金額為1900萬元,依其具狀表示擴張後之訴訟標的金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9200元,原告至今僅繳納10900元,尚不足1683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