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2年度新簡字第2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新簡字第265號 原 告 家家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政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志隆等4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900元。惟查。原告 於本院民國102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先言詞擴張訴訟標的金 額為3000萬元,嗣於102年12月2日又具狀表示僅擴張訴訟標的金額為1900萬元,依其具狀表示擴張後之訴訟標的金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9200元,原告至今僅繳納10900元,尚不足16830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瑞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