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2年度新簡字第3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新簡字第375號原 告 官田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靖發 被 告 徐章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25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新市區」記載,應更正為「善化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書記官 孫鈴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