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03年度新小字第155號
- 原告
- 明亮科技潔淨洗衣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陳金枝
- 訴訟代理人
- 黃湄涵
- 被告
- 晶發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亦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