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3年度新小字第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03年度新小字第155號原 告 明亮科技潔淨洗衣中心 法定代理人 陳金枝 訴訟代理人 黃湄涵 被 告 晶發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亦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孫鈴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