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103年度新小字第38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新小字第384號
- 原告
- 閎喨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承欽
- 訴訟代理人
- 曾柏諭
- 被告
- 鍾秀庭即鍾曉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教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高雄市○○區○○里00鄰○○路0巷00弄0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