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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103年度新小字第384號

請求返還教材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夏明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新小字第384號

原告
閎喨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承欽
訴訟代理人
曾柏諭
被告
鍾秀庭即鍾曉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教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高雄市○○區○○里00鄰○○路0巷00弄0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法 官 夏明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孫鈴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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