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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新小字第443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曾仁勇曾仁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言瑞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水根
代理人
陳姵霖
被告
幸福戀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怡芬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新小字第443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上午10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L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法 官 曾仁勇

  書記官 劉瑞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劉瑞泰

法 官 曾仁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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