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新小字第4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23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言瑞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水根 代 理 人 陳姵霖 被 告 幸福戀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怡芬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新小字第443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上午10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 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仁勇 書記官 劉瑞泰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劉瑞泰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瑞泰 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