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新小字第443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言瑞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水根
- 代理人
- 陳姵霖
- 被告
- 幸福戀人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怡芬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新小字第443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上午10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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