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103年度新簡字第35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新簡字第357號
- 原告
- 陳榮生
- 被告
- 府城旅館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鎮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而原告繳納裁判費不足額部分,經本院命原告於收受通知後5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民國103年10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柳營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