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新小字第599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高長商店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素貞
- 訴訟代理人
- 張仕伍
- 被告
- 林佳欣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新小字第599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上午10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玖仟玖佰玖拾貳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新小字第599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上午10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玖仟玖佰玖拾貳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新市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