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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104年度新簡字第178號

請求代位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曾仁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新簡字第178號

上訴人
禾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恭維
被上訴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新簡字第178號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僅有上訴權人始得為之。又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開規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當事人者,乃民事訴訟之主體,以自己名義向法院請求保護私權之人及其相對人也。

二、經查,本院104年度新簡字第178號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為嚴俊麟、鄭恭雄、鄭嫊馨、錢翰樵,參照上開說明,應僅渠等有上訴權,本件上訴人禾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既非本件訴訟當事人,自非上訴權人,其於104年9月14日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及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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