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104年度新簡字第34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新簡字第349號
- 上訴人
- 林秀金
- 被上訴人
- 許寶貴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3月25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前段、第442條第1項及第436條之1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5年3月31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算至105年4月20日即已屆滿;而上訴人卻遲至105年7月29日始提起本件上訴,有上訴狀上本院收狀日期戳可憑。是其提起上訴已逾20日之不變期間,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