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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104年度新簡字第34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曾仁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新簡字第349號

上訴人
林秀金
被上訴人
許寶貴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3月25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前段、第442條第1項及第436條之1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5年3月31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算至105年4月20日即已屆滿;而上訴人卻遲至105年7月29日始提起本件上訴,有上訴狀上本院收狀日期戳可憑。是其提起上訴已逾20日之不變期間,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市簡易庭104年度新簡字第349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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