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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104年度新簡字第39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曾仁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新簡字第396號

原告
李席程
被告
世祥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傳錦
被告
楊依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月12日上午9時58分許,在本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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