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4年度新簡字第3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14 日
- 法官曾仁勇
- 法定代理人黃傳錦
- 原告李席程
- 被告世祥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人、楊依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新簡字第396號原 告 李席程 被 告 世祥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傳錦 被 告 楊依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月12日上午9時58分許 ,在本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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