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104年度新簡字第4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新簡字第48號
- 原告
- 福諾螺絲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佳展
- 被告
- 吉順昌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文彬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4月28日上午10時23分許,在本庭第一法庭(臺南市新市區○○路00號)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新簡字第48號
兼法定代理 李文彬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4月28日上午10時23分許,在本庭第一法庭(臺南市新市區○○路00號)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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