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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105年度新簡補字第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夏明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新簡補字第2號

原告
張秋鳳
被告
千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千澄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參拾玖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肆仟肆佰陸拾壹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法 官 夏明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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