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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簡易庭105年度新簡補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5 日
  • 法官
    葉淑儀

  • 原告
    陳嘉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新簡補字第3號 原   告 陳嘉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原創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李祖嘉間請求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設台南市○市區○○路00號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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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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