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新簡字第157號
- 原告
- 李席程
- 被告
- 世祥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傳錦
- 被告
- 楊依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世祥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伍萬元,及各自如附表編號一、二、三、四、七、十、十一、十二號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六釐計算之利息。
被告楊依潔、世祥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各自如附表編號五、六、八、九號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六釐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肆仟參佰柒拾伍元,其中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陸拾元由被告世祥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楊依潔連帶負擔,餘由被告世祥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於民國(下同)105年5月11日當庭撤回如起訴狀附表所示編號2、3號所載發票人為世祥餐飲冷凍設備之票款請求部分起訴,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持有被告世祥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金額共新台幣(下同)245萬元,依法被告世祥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即有給付票款之責。又被告楊依潔於附表編號5、6、8、9四紙支票背書,金額共計150萬元,依法應與發票人共同給付票款,爰依法起訴請求如聲明所示。
(二)並聲明:
1.被告世祥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235萬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釐計算之利息。
2.被告楊依潔應給付原告150萬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釐計算之利息。
3.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4.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陳述或答辯。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公司變更登記表、戶籍謄本等文件為證,而被告復未到庭為有利於己之陳述或主張,亦未提出任何相關證物已供本院參酌,是依上開證據調查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此外,原告所提如附表編號4支票所載發票日為104年4月31日為曆法上所無,依司法院(51)台函民字第5047號函釋意旨,可解為以該月之末日為發票日,並與說明。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被告應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即屬正當,應予准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此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除原告支出第一審裁判費用24265元及申請影印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費用110元外,兩造並無其餘費用之支出,是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4375元。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支票號碼 │金額 │付款人 │發票年月日(民│付款提示日/利息起算日 │ │號│ │ │ │國) │ │ ├─┼─────┼───────┼────────┼───────┼─────────────┤ │1 │LD0000000 │新臺幣伍萬元 │華南銀行永康分行│104年2月28日 │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 │ │ │ │ │ │ ├─┼─────┼───────┼────────┼───────┼─────────────┤ │2 │LD0000000 │新臺幣伍萬元 │同上 │104年3月31日 │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 │ │ │ │ │ │ ├─┼─────┼───────┼────────┼───────┼─────────────┤ │3 │LD0000000 │新臺幣伍拾萬元│同上 │104年4月2日 │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日 │ │ │ │ │ │ │ │ ├─┼─────┼───────┼────────┼───────┼─────────────┤ │4 │LD0000000 │新臺幣伍萬元 │同上 │104年4月30日 │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三十日 │ │ │ │ │ │ │ │ ├─┼─────┼───────┼────────┼───────┼─────────────┤ │5 │LD0000000 │新臺幣貳拾伍萬│同上 │104年5月6日 │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六日 │ │ │ │元 │ │ │ │ ├─┼─────┼───────┼────────┼───────┼─────────────┤ │6 │LD0000000 │新臺幣肆拾萬陸│同上 │104年5月25日 │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 │ │仟捌佰元 │ │ │ │ ├─┼─────┼───────┼────────┼───────┼─────────────┤ │7 │LD0000000 │新臺幣伍萬元 │同上 │104年5月31日 │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 │ │ │ │ │ │ ├─┼─────┼───────┼────────┼───────┼─────────────┤ │8 │LD0000000 │新臺幣肆拾叁萬│同上 │104年6月17日 │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七日 │ │ │ │肆仟貳佰元 │ │ │ │ ├─┼─────┼───────┼────────┼───────┼─────────────┤ │9 │LD0000000 │新臺幣肆拾萬玖│同上 │104年6月23日 │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 │ │仟元 │ │ │ │ ├─┼─────┼───────┼────────┼───────┼─────────────┤ │10│LD0000000 │新臺幣伍萬元 │同上 │104年6月30日 │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三十日 │ │ │ │ │ │ │ │ ├─┼─────┼───────┼────────┼───────┼─────────────┤ │11│LD0000000 │新臺幣伍萬元 │同上 │104年7月31日 │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 │ │ │ │ │ │ ├─┼─────┼───────┼────────┼───────┼─────────────┤ │12│LD0000000 │新臺幣伍萬元 │同上 │104年8月31日 │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