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105年度新簡字第39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新簡字第39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正盛塑膠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永郎
- 訴訟代理人
- 楊雨錚律師
吳昆達律師
王正宏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參拾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參萬陸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