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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105年度新簡字第39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葉淑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新簡字第39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正盛塑膠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永郎
訴訟代理人
楊雨錚律師

      吳昆達律師

      王正宏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參拾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參萬陸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法 官 葉淑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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