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105年度新簡字第44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新簡字第445號
- 上訴人
- 洪將原即光翔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妙珊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7,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