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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新簡字第464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葉淑儀

原告
吳糧源
被告
林依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係在屏東縣○○鎮○○路0號,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法 官 葉淑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市簡易庭105年度新簡字第464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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