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105年度新簡字第9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新簡字第93號
- 原告
- 松立欣機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基超
- 訴訟代理人
- 許倍甄
- 訴訟代理人
- 劉燕萍律師
- 被告
- 驛壙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豐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6月21日上午9時40分許,在本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新簡字第9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6月21日上午9時40分許,在本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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