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105年度新小字第156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5年度新小字第156號
- 原告
- 中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秋鴻
- 訴訟代理人
- 王鵬程
- 被告
- 安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維德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新小字第156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上午10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捌佰柒拾參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